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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1年04月23日 12:53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书面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原则上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因创业等需求,由本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1周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者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触犯国家法律且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须登陆学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持研究生证及缴费凭证到其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因故确需续假者,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2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有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1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前,应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决定的,由二级培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告知的有关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决定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用本条规定的方式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述程序见《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5年,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非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体学制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硕博连读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硕士研究生阶段、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要求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休学创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1-2年。

第十三条 获准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费应按学制规定的年限缴纳。

第十四条 除休学和保留学籍外,超过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后,研究生不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评优等待遇,学校可不再安排住宿。

第四章考核与纪律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1个月内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如果不能按时参加相关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或请假逾期的,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请假1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同意,各二级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请假1周以上者,须经导师同意,各二级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一学期请假累积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的,应休学。学生请假条及有关审批手续送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培养计划规定活动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存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考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等五级评定成绩。不及格课程或必修环节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者,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二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考勤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缺课的研究生,考勤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公共必修课程及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活动,由研究生院组织考勤,专业课程及其他日常考勤,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在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核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因考勤不合格成绩记零分,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包括因旷考、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考或重修。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选修课程学分。具体折算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的审核处理。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教务处、监察处负责人及导师代表担任组员;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二级培养单位学籍管理领导小组,由二级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管院长、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办公室秘书担任组员。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有下列原因可申请转专业: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因工作调动、学科调整、身体等原因,无法完成指导研究生的任务,而原专业无法另安排其它导师进行指导的;

(二)研究生录取后发现或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学习的;

(三)研究生具备特殊才能,对拟转专业有浓厚兴趣且已取得一定的成果的;

(四)学校因学科发展需要,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对特定学生的专业进行调整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

第三十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同一学科门类或同一专业学位类别内申请转专业,确有以下特殊原因,可申请跨学科门类或跨专业学位类别申请转专业,但应从严控制。

(一)研究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跨门类学科学习的;

(二)拟申请转出转入专业经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相近学科或交叉学科的;

(三)申请者确有特殊才能,且已在拟转入专业拥有较好的知识基础,取得较突出的科研成果(获得厅级以上科研奖励或者有科研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等),经拟转入学科专家组考核优秀的;

(四)教育部、教育厅另有文件规定可以跨门类、跨类别转专业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不符合拟转专业招生条件的;

(二)录取时为调剂专业录取,且申请转回原报考专业的;

(三)国家控制线下录取的;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六)入学超过1年的(国家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七)应予以退学的;

(八)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九)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十)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1—15日和12月1—15日,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二)研究生本人提交《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佐证材料,如医院证明、获奖证明、科研论文等;

(三)拟转出专业的导师及学位点负责人应与申请转专业研究生谈话,了解其转专业的原因,确定是否同意研究生转专业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四)拟转入专业学位点组织有3名以上导师参与的测试小组,对申请转专业研究生的科研能力、专业基础知识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由测试小组组长签署意见;

(五)拟转出专业和拟转入专业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分别将学生的申请提交二级培养单位学籍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六)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研究生转专业申请,并报校领导批准后将通过的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其转专业申请应得到其定向单位同意。

三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 转入我校办理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拟转入专业学位点组织有3名以上导师参与的测试小组,对申请转学研究生的科研能力、专业基础知识等进行测试,并确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人转学的申请后报二级培养单位审核;

(三)二级培养单位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研究生及学位点测试小组的意见,并提出是否接受研究生转学的意见;

(四)学校学籍领导小组审核二级培养单位意见,并做出是否同意研究生转学的决定;

(五)对拟转入研究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开具接受函;

(七)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转出我校办理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导师及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长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其申请转学的原因并给出是否同意学生转学的意见;

(三)二级培养单位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研究生转学的申请及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长的意见,并提出是否同意研究生转学意见;

(四)学校学籍领导小组审核二级培养单位意见,做出是否同意研究生转学的决定;

(五)对拟转出研究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应按照我校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重新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照重新制定的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其培养流程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时间要求,如不能按时完成培养流程,其毕业时间应做相应推迟。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之前已修的相同课程,可认可学分。从外校转入我校学习学生,已修的相同的课程由二级培养单位学籍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是否认可学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后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标准执行。因转学、转专业而导致研究生延长的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不发放相应的奖助学金。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应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申请休学审批表》,指导教师同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校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由指导教师申请,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经学校批准,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个学期。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于休学期满的最后一个学期期末最后1周持本人书面复学申请到二级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申请复学,经二级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 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申请复学,须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方可复学。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因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触犯国家法律且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退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累计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应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由二级培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告知的有关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决定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用本条规定的方式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自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博士、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学校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国际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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