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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

2021年04月23日 15:47  点击:[]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

校行发研究生字〔2019〕3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切实保证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预审是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正式申请评阅和答辩前进行的一次集体的指导和预评审。这是学位论文在申请评阅和答辩前对质量进行把关的必要举措,是落实研究生集体指导制度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预审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2.通过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开题审核;

3.完成论文撰写并且经过导师同意。  

第四条  学位论文的预审时间一般应在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学院根据研究生院发布的学位论文年度时间安排表自行安排。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预审按照答辩方式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应有不少于3名博士生指导教师。预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原则上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另设答辩秘书1名,负责预答辩工作的组织、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工作。参加预答辩博士生的导师应为预答辩委员会委员。预答辩的程序参照正式答辩程序进行。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可采用答辩方式或专家集中审议的方式进行。

如果采用答辩方式进行预审时,预答辩委员会至少由3位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或硕士生导师组成,设主席1人,原则上由硕士生导师担任,另设答辩秘书1名负责预答辩工作的组织、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工作。参加预答辩硕士生的导师应为预答辩委员会委员。预答辩的程序参照正式答辩程序进行。

如果采用专家集中评议方式进行预审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为硕士生导师。专家组集中对申请预审的学位论文进行审议,并对每一篇学位论文提出详细的评审意见。申请预审的研究生的导师应为专家组成员。

第七条  学位论文预审应由学院或学科统一组织安排,在校内公开进行,不得由导师个人组织。研究生应将学位论文提前5天交给预审专家审阅。

第八条  预审专家采取合议方式给出预审结果。预审结果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三类。对有争议者,可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根据简单多数原则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第九条  学位论文预审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经导师同意后可申请论文查重检测和评阅;预审结果为“修改后通过”的,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经预审专家组指定的两位专家(含导师)评阅并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申请论文查重检测和评阅;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研究生应推迟至下一批次学位授予申请时,方可再次申请预审。

第十条  学位论文预审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并归入学生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预审通过,但在论文送审中出现“2D”评阅结果的论文,将进行质量回溯审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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